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號聲 明 人 朱世全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749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