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聲 明 人 蔡添才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駁回聲請返還文件之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
102 號),聲明提告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文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依非常上訴檢舉貪污瀆職偽證加害受害人提告狀」聲明提告等,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楊 真 明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