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 明 人 于鎮潔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8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于鎮潔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12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35號裁定及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
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復又具「聲請再審」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