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8號聲 明 人 楊德生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 月17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61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異議人楊德生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