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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號聲 明 人 侯正着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7 年12月6 日第三審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交聲再字第36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審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