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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5號聲 明 人 蔡翊橙(原名蔡明修)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71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蔡翊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後,復提出「刑事聲請狀」聲明不服,主張其前所犯違反部屬職責罪係受軍事審判,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民國92年1月18日執行完畢,嗣後刑法於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其於95年10月間再犯本件殺人罪,應不構成累犯,請求更為裁判云云,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明不服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