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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7號聲 明 人 方勝吉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4 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386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方勝吉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383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李 錦 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