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曾珷助上列聲請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當事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但亦即案件必須先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後,若當事人認有移轉管轄之事由,方得聲請移轉管轄,非謂一有移轉管轄之原因,即可逕為此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珷助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有罪確定,承審該案之審判長葉居正,現為該院院長,聲請人若聲請再審該案,恐有難期公平情事。爰聲請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或其他分院管轄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現未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聲請再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珷助)前案紀錄表可憑,則聲請人就尚未繫屬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即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王 國 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