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1號聲 明 人 陳周滇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
566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陳周滇因違反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具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請求再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吳 進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