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 明 人 李泓佑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67
0 號),聲明不服(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李泓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楊 真 明法官 鄭 水 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