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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8號聲 明 人 吳天明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吳天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再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