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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4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上 訴 人 段國安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劉介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對A女(姓名年籍詳卷)為乘機性交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乘機性交罪刑之科刑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已調查,但若仍有其他重要證據或疑點尚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人親見其事,若被告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須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並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據以論罪科刑。而案發前後與被害人接觸者,關於其如何得知本案、親自與被害人之接觸經歷與觀察所為之證詞,可窺知被害人於案發前後之生理或心理狀態、事後反應(如哭泣、忿怒、悲傷、畏懼,或有自殘行為、吞服避孕藥等),或案發前後被害人與被告之互動情形,均可作為被害人指述是否可信之判斷依據;惟應注意其與被害人或被告之關係、本案與其有無利害關係,以及所述有無重大瑕疵,而據以判斷其證明力。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乘機性交罪,係依憑A女之指述、證人唐○涵、許○相之證述,並參諸卷附「甘○喝KTV 酒店」(下稱甘○酒店)店門口監視器畫面側錄A女遭人橫抱離開該酒店,其頭與四肢均處於下垂狀態之勘驗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然上訴人始終否認犯罪,辯稱當天係經A女同意從事性交易,且A女出場及發生性行為期間意識均是清楚等語。經查:

㈠關於A女事後之反應:

⒈A女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再度昏

迷前,哪些衣服被脫掉?)內褲,我醒過來時全身都沒有衣服。」、「(唐○涵等人一直敲門的時候,是你起來開門?起來開門時有無穿衣服?)是我去開門,我趕快穿衣服才去開門。」、「(你醒來時,房間桌上有無放錢?金額多少?)有,我記得是新臺幣(下同)2 千多。(桌上的錢是被告所放?)我不知道。(你有無拿走這些錢?為何要拿錢?)有,因為下意識我就拿走了。(你沒有答應與被告性交易,為何要把錢拿走?)沒有原因,狀況不太記得。(唐○涵來敲門時你的意識狀況?是否已經清醒?)還是有點迷糊。(唐○涵有無進入房間?)沒有。(你醒過來時,發現自己全身沒穿衣服,有沒有發現自己的下體、肛門有其他異狀,其他分泌物或男性的精液?)我沒有注意。(何時發覺被被告性侵?)過了一段時間才有慢慢清醒,發現發生什麼事情,是去醫院的時候。(唐○涵在被告租屋處,有無與你對話?)不記得。」、「(當時你們有無報警或聯絡酒店幹部告知被告性侵之事?)那時候她們到了以後就帶我去醫院,後來才去報警。(在2 樓房間內時你有無發現你的皮包不見?)沒有。(何時發現你的皮包不見?)不清楚。(皮包是你自己去拿回來的嗎?)是我自己去拿回來的。(如何離開?)經理與唐○涵有開車來。(離開被告租屋處後,第一時間前往何處?)醫院。(你不是有前往○宮KTV 酒店〈下稱○宮酒店〉?)印象中只有去一下子。(為什麼要去○宮酒店找被告?)沒有印象。(何人陪同?)不知道」等語(見第一審卷二第35至39頁)。

⒉證人唐○涵於106年8月15日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在房間

內A女神情與意識狀況如何?)我好像有叫A女趕快穿衣服,我也不確定A女當時的表情及精神狀況,完全已經沒有印象。(當時,你與A女有無交談?)除了叫她趕快穿衣服,其他沒有印象。(你在偵訊時說,有問A女,知不知道人在何處,發生何事?A女有回答你,是否正確?)正確。(A女有無向你表示遭被告性侵之事?)當時有沒有,我不確定,A女後來自己有跟我講。(當時是否知悉A女與被告有發生性行為之事?)不知道。(後來如何知悉?)A女後來講的。是後來回甘○酒店,A女自己講的。(當時有無報警或聯絡酒店幹部告知A女被被告性侵?)沒有報警,有去醫院驗傷,我不確定是不是醫院報警,我有沒有跟酒店幹部說A女被被告性侵,我忘記了。(你與A女何時發覺A女皮包遺失?)好像是從159 號房間離開後,A女說包包放在被告車上。(離開後前往何處?)去○宮酒店找包包。(你有與A女前往○宮酒店?)有。(如何前往?)楊經理開車,還有另外一個人帶我們去的。」、「(你們何時離開○宮酒店?)沒有印象。(離開後前往何處?)回去甘○酒店。(在甘○酒店包廂內,你有無問A女為何會在民族路159號2樓房間之原因?或A女有無告訴你原因?)我忘了我有沒有問,我也忘了A女有沒有跟我講。(A女跟你說被被告性侵,她當時情緒反應如何?)沒有印象。(你與A女一同前來金門工作,第一天A女即向你陳述被性侵,你對於與A女談論有關被性侵經過,竟完全沒有印象?)我對於A女在醫院的反應有印象,對於在甘○酒店的反應完全沒印象。(A女在醫院時,反應如何?)一直哭,有歇斯底里的反應。(一直哭是怎樣的哭法?)就是歇斯底里跟哭」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31至236頁)。

⒊依A女、唐○涵上開所述,A女在他人房間內醒來時,發現

自己身上未著衣物,依常情,一般人因不明原因遭逢此事,第一時間通常會感到震驚、恐懼或焦慮等負面情緒,進而產生是否遭他人性侵害之疑慮,或向朋友親人求助,或找對方質問等方式釐清自己異常之處境,然而,A女在唐○涵前來上訴人租屋處之際,未曾告知唐○涵其懷疑可能遭受酒客即上訴人性侵害,反而收起上訴人置放在房間內桌上之現金,並點算為2 千多元,A女固稱其是下意識把錢拿走,惟一般人殊無可能無故拿取他人住處內之財物,則A女拿取該現金時,如何判斷或得知是上訴人要給予她的款項?如果A女認為是上訴人留給她的款項,是否意謂其已知悉有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此款項是否為性交易之對價?尚非無疑。又A女偕同唐○涵等人離開上訴人租屋處後,旋即前往○宮酒店找尋上訴人,而依A女所述,其醒來時既發現自己裸身在上訴人房間床上,則A女見到上訴人時,理應向上訴人質問為何其會在上訴人租處房間內並遭脫光衣物?兩人是否有發生性關係?等諸多疑問,A女卻表示對曾至○宮酒店找上訴人一事未有印象,上訴人則稱:A女走進○宮酒店之包廂內表示要拿她放在其車上的皮包,其當時以為有放2 萬元在租處桌上要給A女,A女竟還要再向其拿取第2 次錢,其因此很生氣罵她,造成誤會,事後已償還費用並已和解等語(見警卷第4 頁、偵卷第49頁、原審卷第58頁反面),依此,A女當時似向上訴人索錢未果,且A女並無當場向上訴人質問或理論為何脫光其衣物、有無與其發生性行為等節,已與常情不符。再依卷附第一審勘驗○宮酒店門口、包廂外走廊、櫃臺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片,其內容略以:A女開車門下車,走進○宮酒店,經過走廊,自行開門進入包廂內,後與上訴人走出包廂,2 人相互交談時,A女臉部表情平常,無特殊之處,上訴人表情愉悅,A女搭著上訴人肩膀,併行通過走廊至大門外,稍後A女至上訴人停車處,探入車內找尋物品,之後自車內取出手提包並檢視,再與上訴人對話等情(見第一審卷一第59至62、80至190 頁),可知A女事後與上訴人見面時並無異常之情緒反應,甚至搭著上訴人肩膀,似未發生因不明原因被裸身在床之遭遇,亦與常情相違。直至離開○宮酒店後,A女在甘○酒店包廂內始向唐○涵表示遭上訴人性侵害,之後由唐○涵陪同至醫院採證時始表現出哭泣、較強烈之情緒反應,並報警處理。A女固稱過了一段時間酒精代謝才慢慢清醒,是去醫院時方意識到被上訴人性侵等語,然依唐○涵、上訴人所述,A女離開上訴人租屋處時,知悉自己皮包放在上訴人車上,即刻前往○宮酒店找上訴人,且依前開監視器內容所示,A女至○宮酒店時,其行為舉止與常人無異,可正常行走、開門、與他人互動交談,顯具有一定之意識能力,A女所稱在去醫院之前尚未意識到遭上訴人性侵害,亦與常理未合。基此,A女與上訴人間之性行為,究為性交易糾紛,抑或性侵害犯罪?A女案發後之反應既有前開違常情形,所指述其於無意識狀態下遭上訴人性侵是否與事實相符,仍存猶疑,容有再予詳查之必要。

㈡A女案發前後之意識狀態:

A女、唐○涵固均稱A女離開甘○酒店時之意識不清楚,惟查:

⒈A女於105 年10月19日警詢陳述:「(你今日因何事來本分

局報案製作筆錄?)我18日第一天在甘○酒店上班,約20時30分至21時許,上訴人自稱住在金湖鎮的客人到店內消費,他將店內小姐7 位全叫至A8包廂內,包廂內上訴人說要買我全場,當時我喝蘇格登酒,我不清楚大約喝了多久,因我醉了,等我有意識時,是店內姐妹唐○涵敲門,叫我穿衣服整理整理到醫院驗傷,所以來報案)。」、「(你於何時?何地?遭何人?以何方式性侵害?)我的記憶是上訴人脫我衣服,他的生殖器官用我的陰道和肛門,讓我感到很痛,我一直跟他說我不要、我好痛,用到我哭,但我沒有力氣反抗,他還是繼續,之後我就沒有記憶」等語(見警卷第6 頁反面)。

⒉A女於105年11月23日偵查陳述:「(105年10月18日發生何

事?)當天全部小姐進到包廂內,我想表現好一點,所以我就坐上訴人的檯,我們喝威士忌一瓶半,後來我就沒有意識了,等我醒來我發現我在房間內,上訴人要性侵我,我一直擋,但我當時沒有力氣,後來我又昏迷了,醒來後不知道為什麼人家找到我」、「(何時離開甘○酒店?要前往哪裡?)完全不記得。(你搭乘誰的車?車號?唐○涵乘誰的車?)我連我怎麼上車的都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17、18頁)。

⒊A女於106 年9月26日第一審審理中陳述:「(你於105年10

月18日晚間是如何離開甘○酒店?)最有印象的是,我不知道被抱到車上,但一個階段有醒來,發現我人在車上,之後又昏睡過去,後來再醒來發現被告壓在我身上,我要反抗沒有力氣,之後又昏迷。(所以你離開甘○酒店之意識狀態如何?)我自己不清楚,沒有印象,我不知道怎麼離開。」、「(到底如何離開甘○酒店,你也不清楚?)是,我不清楚。」、「(當時你有無感覺被人抱出甘○酒店?)沒有。(當你被抱入被告車內時,有無印象被抱到哪個位置?)沒有。(你在車內,有無向唐○涵表示「救我」?)好像有」等語(見第一審卷二第23、25、32、33頁)。

⒋A女就如何從甘○酒店包廂被帶至上訴人租屋處乙節,A女

於警詢及偵查均表示,其在包廂內即因酒醉無意識,一度醒來才發現被上訴人帶至房間內性侵,隨後昏迷,並無任何有關搭乘上訴人汽車,或在車上與唐○涵對話之記憶,嗣於審理中始陳稱曾一度醒來發現自己在車上,又昏睡過去,再次醒來發現遭上訴人性侵,之後又昏迷,復於審理中經詢問「你在車內,有無向唐○涵表示『救我』」,方答覆「好像有」,則A女對於在上訴人車上記憶之實情為何?容有疑義。且依唐○涵、上訴人所述,A女知悉自己皮包放在上訴人車上,在離開上訴人租屋處後,即至○宮酒店尋找上訴人,並取回皮包,A女若確在意識不清狀態下離開甘○酒店、搭乘上訴人車輛,又如何立即得知或經由何人告知其皮包放在上訴人車上,而非遺落在甘○酒店或其他處所?似與A女所稱其離開甘○酒店時意識不清之情節相違。是以,A女離開甘○酒店之際是否確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能否認定A女係於無意識狀態下遭上訴人性侵?尚有合理懷疑之處,非無再行研求餘地。

㈢唐○涵如何得知本案:

⒈唐○涵於105 年10月19日警詢陳述:「(如何發生性侵害,

詳細情形請詳述?)我們在105 年10月18日20時許,在甘○酒店A8包廂喝酒,大約到23時許,客人要帶我們出場至○宮酒店喝酒續攤,當時A女已經醉了,我就與A女分坐2 台自小客車,我與3 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同坐1 台橙黃色車,A女與上訴人乘坐1 台黑色自小客車離去,我們那台車到○宮酒店後,我發現A女他們的車未到,我打電話給我的朋友,請他連絡公司,之後甘○酒店的經理雪碧就告訴我說公司的楊經理已經在那邊,他們約15分鐘會帶A女回店裏,我等很久A女都沒回來,楊經理說上訴人在○宮酒店看我要不要去問他,公司少爺載我過去○宮酒店,上訴人要我回去問楊經理說他知道,我又回到公司之後楊經理跟我講,A女睡在客人家,我請他幫我將她帶回來公司或宿舍,他說沒辦法,但他只知道是那一棟,不知道幾樓,後來楊經理來公司載我去一個地方的2 樓房間,我一開門,看到A女自己一個人沒有穿衣服,身上用棉被蓋著,躺在床上,當時她很恍神,當她穿上衣服後找不到包包,我們就將A女載去○宮酒店找上訴人,在他的車上拿她的包包,再帶她回公司,她才說有被上訴人性侵了,我就陪她去醫院驗傷」等語(見警卷第9至9頁反面)。

⒉唐○涵於105 年11月23日偵查中證稱:「(何時離開甘○酒

店?要前往哪裡?被害人當時狀況如何?)好像在當天晚上11點多,後來去的那間酒店我忘記名字了,當時被害人是由上訴人抱上車的,因為被害人已經攤軟站不起來了,我跟著上訴人一起扶被害人上車,我再搭後面另一台車上車,不過被害人在被抱上車時,跟我說『救我』,但她講的沒頭沒尾的,我不知道她的原意是什麼,因為他們2 個人包廂內談續攤的事我不在場。(之後發生何事?)我到達另一間續攤的店,但我發現上訴人那台車沒有一起到達,我就打電話找經理。後來我跟公司經理、幹部在一間2 樓小套房找到A女」等語(見偵卷第20頁)。

⒊唐○涵於106年8月15日第一審審理時證以:「(你與A女是

何關係?)是朋友也是同事,很久之前就認識,在臺南就認識,後來是在臺南五月天當同事,從2 年前開始。」、「(被告有帶A女出場續攤?)有說要續攤,我印象我人先到續攤地點,但A女後來沒到。(A女是否同意出場續攤?)沒有印象。(A女既然酒醉,為何還能與被告出場續攤?)我剛剛有講,好像有人跟我說,A女與被告中間聊天時已經講好了」、「(A女被抱上被告汽車時,有無與你說話或以眼神、手勢示意?)沒有。(你在偵訊時說,A女被抱上車時,有跟你說『救我』,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我在偵訊時說的是正確的。(A女在什麼狀況、時候跟你說「救我」?)沒有印象。(你約11點離開甘○酒店,何時抵達○宮酒店?)很近,我不知道多久時間。(你抵達○宮酒店未見A女時,何時打電話與甘○酒店經理聯繫?)好像過5 至10分鐘。

我是先打給經紀人,因為我沒有甘○酒店的電話,我請經紀人幫我聯絡,後來是我經紀人或甘○酒店的人聯絡我,我忘記了。(提示警詢並告以要旨,你說後來酒店的經理雪碧跟你說,公司的楊經理已經在那邊,約10到15分鐘,會帶A女回店裡,是否正確?)正確。(後來過了10至15分鐘,楊經理有沒有帶A女到○宮酒店?)印象中沒有。(你當時有無再聯絡經紀人或甘○酒店經理?)我忘了。(在你離開甘○酒店到○宮酒店、離開○宮酒店前往被告民族路租屋處這段期間,你有無撥打電話聯繫A女?)沒有印象。(當時A女有無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有。(A女從甘○酒店出場時,有無攜帶行動電話?)我不確定。」、「(在甘○酒店包廂內,妳有無問A女為何會在民族路159號2樓房間之原因?或A女有無告訴你原因?)我忘了我有沒有問,我也忘了A女有沒有跟我講」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19、226至229 頁)。

⒋唐○涵為A女之朋友兼同事,具有一定情誼,其既認為A女

離開甘○酒店時之意識不清楚,且A女被抱上上訴人車上時向其表示「救我」,衡情,關於撿屍性侵社會案件,時有多聞,唐○涵理應緊急設法幫助A女,避免A女陷入險境,惟依唐○涵審理中所述,其抵達續攤地點○宮酒店過5 至10分鐘未見A女,雖有打電話聯繫經理人協助尋找A女,然經甘○酒店經理雪碧向其回覆,公司的楊經理已經在那邊,約10到15分鐘會帶A女回店裡,之後仍未見A女至○宮酒店,其忘記有無再聯絡經紀人或甘○酒店經理,亦無印象有無撥打電話聯繫A女,並忘了有無問A女何以在上訴人租屋處房間之原因,徵諸唐○涵以上種種反應,皆與常情未合;又甘○酒店發現旗下公關小姐遭酒客帶至不明處所,本應基於保護公關小姐立場,儘速聯絡酒客或透過其他管道尋人,依唐○涵發現A女未至○宮酒店之初,透過經紀人聯繫上甘○酒店之結果,甘○酒店經理雪碧、楊經理似已知悉A女之下落,然何以其等與唐○涵於案發過後一段時間,始前往上訴人租屋處找尋A女?尚須釐清。況依上訴人所述,其與A女完事後,即於晚上11點半到12點左右到達○宮酒店續攤等語(見偵卷第49頁),則上訴人至○宮酒店續攤時是否有見到唐○涵?唐○涵是否有向上訴人詢問A女下落?此攸關唐○涵不利上訴人之證詞,可否採信,尚有調查之必要。

㈣證人即A女之經紀人古○永於108年2月2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你瞭不瞭解A女與被告發生糾紛的事情?)瞭解。(是怎樣的糾紛?你如何知道的?)A女告訴我的,跟客人出場有糾紛。(她什麼時候告訴你?然後又是如何告訴你的?)事發當天,然後用電話跟我說的。(你們電話裡面的通話內容為何?)她告訴我客人沒有付錢,然後問我要不要報警,.... 我說等回臺灣當面再說。(你說她告訴你客人沒有付錢,有說是什麼錢嗎?)性交易的錢。(她有說多少錢嗎?)沒有」、「(案發當天A女打電話給你的時候講話清楚嗎?還是有不清楚的情形?)情緒比較激動,但講得清楚。(你有問她人現在在哪裡嗎?她如何回答?)有,她說她在金門。(你有問她跟客人發生爭執的過程嗎?)有。(那電話裡是如何說的?)她有講到客人沒有給她錢。(你有問多少錢嗎?是全部沒有付?還是部分沒有付?)這個太久我忘記了。(她有說她有跟客人發生爭吵嗎?)有。(她有跟你說爭吵的內容為何嗎?)她說是出場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94至194頁反面、第198 頁)。依古○永上述證詞可知,A女於案發後撥打電話給古○永,竟非指稱遭客人性侵害,而係指稱客人未給付性交易款項,此係甫於性交事件發生後之具體情狀,與A女於本案之指述明顯不符,其實情究竟為何?原判決就該有利於上訴人之重要事證,未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是否採信之理由,容有違誤。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影響於本件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江 翠 萍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