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35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上 訴 人 陳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865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21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諭因想像競合從一重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填載不實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想像競合犯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 1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科刑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之填載不實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其相競合犯幫助逃漏稅捐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同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楊 真 明法官 李 麗 珠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