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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09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097號上 訴 人 郭永裕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125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郭永裕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明確,因而

維持第一審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論處上訴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刑(累犯),及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

㈠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原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該項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 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於民國104年5月6日森林法修正時,鑑於行為人為一己之私犯同法第50條第1 項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之罪,造成珍貴資源難以回復之損失,且國有林之紅檜、扁柏等珍貴樹種,林分更新困難,復須經數百年生長始成巨木,不僅為高經濟,且在生態上有其特殊價值,為預防並嚇阻犯罪,爰將第1 項之構成要件修正為「犯第50條第1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將罰則提高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 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並新增第3項規定「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準此,前開條文訂定依贓額倍數併科罰金之目的,乃為嚇阻該類犯罪。再參以刑罰之目的為應報(以刑罰懲罰已經實行之犯罪行為)及預防犯罪(施用刑罰以避免行為人及一般大眾再為同樣之犯罪行為),且國家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與犯罪所得沒收性質上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二者有別。從而,森林法第52條所規定作為併科罰金計算基準之「贓額」,自非如同不法所得之沒收採總額原則,無須扣除犯罪之成本,而應以被害客體之價值,即原木山價為準。又所謂山價,依土地徵收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 點關於有利用價值造林木之規定,其查定方式,係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是山價與市價之差別,在於有無扣除必要之生產費用。再者,贓物之山價,攸關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罰金刑之計算基礎,自應詳加審認,明白記載。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未說明、審認上訴人故買之本件森林貴重木扁柏角材及樹瘤之原木山價若干,逕以上訴人所犯上開犯行,於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同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認第一審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8月,併科贓額6倍之罰金新臺幣(下同)63萬7,440 元,並無不當,即予維持,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

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依法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遽行判決,均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卷查本案扁柏角材及樹瘤,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處)依「價金=〈林產物總市價÷(1 +利潤率+資金利率)〉-生產費」之計算公式,查定其總價金為10萬6,240 元,此有該處檢送之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在卷可稽。惟查該管理處係依108年1月竹山地方訪查之市價,認定本案扁柏角材及樹瘤總市價為10萬6,240元,另以利潤率、資金利率均為0%,且無任何伐木造材、集材裝車、運材卸貯及間接管理之生產費用,而認定本案扁柏角材及樹瘤之價金即為市價,此觀卷附該價金查定書、總售價計算、總計生產費用表及林產處分生產費用查定明細表自明(見第一審卷㈠第207至214頁)。然衡諸一般貨物之市價,皆為該貨物本身之價額,再加計利潤及必要之生產費用,鮮有市價即為貨物本身價額之經驗法則。則何以南投林管處訪查之市價,即為本案扁柏角材及樹瘤之山價,並無任何必要之生產費用應予扣除之情形,即非無疑。而上開疑點攸關罰金刑之計算基礎,與上訴人之利益有重大關係,自應函查明白,方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乃原判決未詳加調查釐清,遽行判決,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尚非全然無理由,而原判決上開違

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江 翠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