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上 訴 人 蕭同合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767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09、250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傷害致人於死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傷害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蕭同合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原判決事實認定告訴人即被害人康麗敏於民國106 年12月10
日晚間至翌日(11日)凌晨遭上訴人徒手毆擊頭部、臉部,於同年12月11日送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急救,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鼻骨骨折、(右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壓迫腫脹中線偏移向左側等傷害,經治療後意識、四肢肌力正常,於同年12月16日出院。嗣因頭痛於同年12月26日、27日至前開醫院急診,經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右側硬腦膜下有血水並壓迫腦部」,分別於107 年1 月4 日、17日接受顱骨鑽洞併引流血水、開顱手術,於同年1 月17日病情穩定出院。嗣於同年1 月21日前約2 日,康麗敏曾有欲自塑膠椅站起時腳卡住餐桌,因洗腎及術後體力不濟,而身體後仰、頭部靠在沙發椅背之情形(頭部未受撞擊)。同年1 月21日上午意識仍正常,躺在住處客廳看電視,至中午即因上開傷害致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而昏迷,經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急診治療,仍於同年1 月26日死亡。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潘至信解剖相驗結果,造成康麗敏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肺炎及大量血栓性肺栓塞,多重器官衰竭(甲)」,先行原因為:「乙(甲之原因):腦髓壓迫腫脹,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丙(乙之原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術後發生(右側)硬腦膜上腔出血及顱骨骨折。」、「丁(丙之原因):遭毆打頭部外傷鼻骨骨折。」(見原判決第2 、3 頁)。理由說明鑑定證人即法醫師潘至信之鑑定及證言為可採。上訴人毆打康麗敏成傷(「頭部外傷、鼻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壓迫腫脹中線偏移向左側」)後,經後續必要之醫療處置,而有右顳、頂及額部硬腦膜上腔出血、顱骨骨折之併發症(對康麗敏死亡結果無影響),自不足以中斷上訴人前毆打康麗敏成傷導致其後死亡結果。上訴人故意傷害行為與康麗敏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見原判決第14頁)。
㈡⒈傷害致人於死罪,以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倘被害人所受傷害,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嗣因另有與傷害無關之其他偶然獨立原因介入,始發生死亡之結果,自難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又所謂併發症通常係指疾病發展過程中之續發性反應所造成的結果,臨床上可分為「疾病併發症」及「治療併發症」。
⒉第一審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被害人康麗敏若僅因受
有鼻骨骨折、硬腦膜下(原函誤載為上)腔出血、腦髓壓迫腫脹中線偏移向左側是否足以致死?抑或是須合併顱骨骨折及硬腦膜上腔出血、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始足致死?」經該所函復:「死者康麗敏於106 年12月11日遭毆打後,即有鼻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腦髓壓迫腫脹中線偏移向左側,因後來又合併顱骨骨折及硬腦膜上腔出血,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方造成死者死亡之結果。」(見第一審卷一第129 、191 頁)。則康麗敏所受鼻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及腦髓壓迫腫脹中線偏移向左側等傷害,是否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能否謂康麗敏右顳、頂及額部硬腦膜上腔出血、顱骨骨折,對康麗敏死亡結果無影響?⒊第一審函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㈠若患者
因頭部外傷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施行『顱骨鑽洞併引流血水』及『開顱移除血塊』手術,通常會造成之併發症為何?㈡『硬腦膜上腔出血』、『顱骨線性骨折』、『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是否屬於前述顱骨鑽洞手術及開顱手術,通常可能造成之併發症?」經該院回復:「㈠常見的併發症為血塊復發或者感染。㈡否,跟開顱手術無關。」(見第一審卷二第77、100 頁)。則即使「顱骨線性骨折」發生於開顱術後移除骨片植回鑽孔縫合時的可能性較大(見原判決第8 頁),但康麗敏硬腦膜上腔出血,究竟係何後續必要之醫療處置之併發症?倘係「術後曾跌倒(未撞到頭)」(見原判決第6 頁)所致,如何能認係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⒋鑑定證人潘至信於原審證稱:「造成瀰漫性軸突損傷的可
能原因:第一個死者遭毆打之後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就毆打這件事情,可能還包含硬腦膜下腔出血這件事情,導致輕微原發性軸突損傷,就是我剛才講的要變成嚴重的軸突損傷前面的狀態,後來再加上一個跌倒,造成嚴重的次發性軸突損傷,這是一個可能性。第二個,遭毆打之後,有原發性的軸突損傷,再加上一個嚴重性的硬腦膜下腔出血,而形成嚴重的次發性軸突損傷,出血的量已經造成壓迫、推擠,所以這個力量是不是有可能導致次發性、嚴重的軸突損傷,這是第二個可能性。第三個可能性,遭毆打以後跟跌倒以後,這都還是輕微的軸突損傷,再加上嚴重的硬腦膜下腔出血,形成的嚴重次發性的軸突損傷。第四個可能性,遭毆打以後、開刀完以後,單獨的跟跌倒沒有關係,持續性、單純的硬腦膜上腔嚴重出血,光是那個出血的量,因為持續出血,所以導致原發性的軸突損傷,單純是因為硬腦膜上腔出血誘發的原發性軸突損傷。」(見原判決第12、13頁)。則造成康麗敏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及術後發生(右側)硬腦膜上腔出血之原因究竟為何?⒌上開事項攸關上訴人傷害行為與康麗敏死亡結果之間,有
無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並為必要之說明及論斷。遽認康麗敏係因身體後仰、頭部靠在沙發椅背之情形(傷害),致腦幹外傷性瀰漫性軸突損傷而昏迷。且康麗敏硬腦膜上腔出血,係後續必要之醫療處置之併發症(對康麗敏死亡結果無影響),不足以中斷上訴人前毆打康麗敏成傷導致其後死亡結果,自嫌速斷。難謂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主文所示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