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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44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台抗字第1442號再抗告人 郭 海被 告 陳素蘭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4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郭海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判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

2 條規定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且再抗告人又非屬同法第

428 條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人。因認其聲請部分不合法而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仍執聲請再審及原審抗告理由之相同說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再抗告意旨有關鑑定筆跡之聲請,並非向原審聲請時所主張之事項,未經原審裁定,本院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 昌 宏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邱 忠 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