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60號再 抗告 人 張慶宏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