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62號再 抗告 人 蔡添才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9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蔡添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91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出具「刑事再抗告非常上訴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