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46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64號抗 告 人 陳勝宏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延長羈押等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

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陳勝宏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執行羈押,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裁定自同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查抗告人因涉犯前揭犯行,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之重刑在案,尚未確定,經原審訊問後,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為上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已敘明其裁酌理由,核屬原審法院職權之行使,經核無濫用其權限之違法。抗告意旨,無非對於原審就抗告人有無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等節,所為適法之職權行使,仍憑己見指為違法,或泛稱無勾串事實、偵審過程違法亂紀等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宋 松 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