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50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抗 告 人 洪財利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迭經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在案。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572 號解釋參照)。是以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確信該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得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並參照上開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如僅對法律之適用發生疑義,或單純指摘有違憲之可能,但未提出釋憲聲請,即與已提出「確信法律為違憲」之要件不符,倘遽行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除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更未符上開解釋之意旨。且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應適用之法律是否有違憲疑義,本應由受理各該案件之法官依其法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尚無從以他案法官所為之釋憲聲請,卸免承審法官獨立表明其確信法律違憲之說理義務。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洪財利前因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65 號判決宣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依職權送上訴後,經本院以84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因其悛悔有據,於民國96年4 月

18 日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67 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出監。詎抗告人於104年5月6 日之假釋期間中,因故意更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交簡字第15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法務部乃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假釋,須執行殘刑 (25年)及新宣告刑(3月)共有期徒刑25年3月,顯有因微罪遭撤銷假釋後再服長期殘刑,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03號執行聲明異議案件,業以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該案之訴訟(非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審審酌抗告人亦係適用同法條規定而遭撤銷假釋,有相同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件裁定所聲請刑法第78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非訟)程序等旨。惟原裁定並未敘明就應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有何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亦未依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前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執行聲明異議案件承審法官就同法條規定所為之釋憲聲請,亦難執為停止本件訴訟(非訟)程序之事由,均與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所指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之事由未符,原裁定遽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非訟)程序,即嫌速斷,更於法未合。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洵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