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51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515號抗 告 人 戴榮志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2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戴榮志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戴榮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線,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量過重,與數罪併罰之他案相比,顯違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似有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外部界線;且未考量其犯後有悔悟之態度及家有老幼待其扶養等情形,而有不當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又個案情節不同,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