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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5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537號再 抗告 人 侯正着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 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聲再字第4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