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抗 告 人 高俊傑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6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高俊傑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錦 印(主辦)
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蔡 新 毅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