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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86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865號抗 告 人 鄭柏堅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36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鄭柏堅前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3652號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7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乃抗告人又於109 年9月7日就該已確定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第4 款固規定,對於定應執行刑裁定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但並非指對於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得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以其係依該條款規定提起本件抗告,而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顯係誤解該條款規定,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