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91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912號再 抗告 人 蔣敏洲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61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蔣敏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新 毅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