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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9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913號再抗告人 鐘大鈞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鐘大鈞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71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