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999號再 抗告 人 周黃光美(原名周黃泥)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1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周黃光美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5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64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