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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02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再 抗告 人 黃萬順選任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 年5月27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