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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105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再 抗告 人 王志豪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80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王志豪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42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之被告,不服該院108 年度聲字第839 號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裁定駁回。因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得提起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得否再抗告,為法定事項,本件依法既不得再抗告,不因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