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抗 告 人 盧雪英(LUU TUYET ANH)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 年度聲再字第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以確定判決為限,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條、第422條規定甚明。裁定自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本件抗告人盧雪英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所為維持第一審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原審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不懂法律,致未在緩刑期內全部給付債務,而被撤銷緩刑,茲已如數清償債務完畢,懇請准予再審,以改判無罪或較輕之刑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