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59號再抗告 人 孫明正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87
9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孫明正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即受刑人孫明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第一審依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第一審裁定主文所示,其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而予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第一審裁定之量刑減幅過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另參照其他類似裁判,請依責任遞減等原則,予其自新機會,重為最有利之應執行刑裁定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又個案情節不同,不得比附援引,再抗告意旨以其他個案裁判,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