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24號再 抗告 人 陳勝宏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51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勝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