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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204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043號抗 告 人 MAYER OREN SHLOMO(美國姓名)

即HaLevi Meir,Oren Shlomo(以色列姓名)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6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 項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抗告人MAYER OREN SHLOMO(即HaLevi Meir,OrenShlomo;中文譯名:孫武生)因殺人等罪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原審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訊問後,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事發後搭機前往菲律賓,經引渡始受審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性,而予羈押;並分別於同年5月27日、7月27日及9月27日各延長羈押2月。再於109 年10月14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自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核屬其職權之行使,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稱:其搜尋圖片是為了找尋人體輪廓圖而非人體解剖圖,且其於107 年9 月19日聲押筆錄中係因為翻譯錯誤,其未使用「偷渡」之相關英文詞彙而認其犯罪嫌疑不重大;其至菲律賓是為了處理簽證並非逃亡,且其幼子與同居人均在臺灣,並無逃亡之虞等。均係徒憑己見,對原審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指摘,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