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121號抗 告 人 宋文志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宋文志對原審106年度聲字第731號累犯更定其刑之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再審制度係為救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再審之聲請仍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但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係主張該裁定適用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認屬違憲,及違背法令云云,顯非認定事實錯誤,自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抗告人主張本案應屬認定事實錯誤,即屬無據。因認其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而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仍執聲請再審之相同說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