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126號再 抗告 人 徐陳秀月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徐陳秀月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朱 瑞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