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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21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136號抗 告 人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8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蔣敏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前聲請受理該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原審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之受命法官迴避;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迴避之聲請後,抗告人更具狀針對受理法官迴避聲請案之合議庭法官3 人聲請迴避;原審法院分案109年度聲字第2317 號並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後,抗告人不服駁回之裁定抗告至本院,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8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依前述說明,對本院之裁定已不得再為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林 瑞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