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再 抗告 人 林文豪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林文豪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江 翠 萍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