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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62號抗 告 人 楊程翔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楊程翔因偽造文書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836號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