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9號抗 告 人 陳英豪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駁回其抗告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5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英豪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蔡 新 毅法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