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09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8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再抗告案之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朱 瑞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