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10號再 抗告 人 楊銘豐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楊銘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