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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54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再 抗告 人 高鋒銘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鋒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