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36號再 抗告 人 蘇品睿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 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行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蘇品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111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
256 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提出再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孟 宜法官 吳 淑 惠法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