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再 抗告 人 莊宗霆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莊宗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江 翠 萍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