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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53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39號抗 告 人 李明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李明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