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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09號再 抗告 人 呂鳳紋上列再抗告人因程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程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等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 萬元,由再抗告人呂鳳紋具保繳納後釋放。嗣程志偉經第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經派警拘提亦無著;再抗告人經通知也未轉知令到庭或陳明程志偉現所在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第一審法院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查,顯見程志偉已逃匿。因認第一審法院裁定沒入再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其所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其當時在監,已有請家人轉達或發信予程志偉女友促請出庭等。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吳 冠 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