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74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47號再 抗告 人 徐冠璋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3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徐冠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