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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8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04號抗 告 人 張俊宏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被告修立人等違反護照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駁回閱卷及詰問證人聲請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2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 1第 2項規定,固準用該法第33條關於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等規定;但亦明文代理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二、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張俊宏、莊榮兆係修立人等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之「告訴人」、「不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既不是「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非「依法得詰問證人之人」,自不得聲請閱覽卷宗、詰問證人,乃駁回2 人之聲請等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原裁定既對本件抗告人等之聲請,何以不符合要件,詳敘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抗告人置原裁定之論述於不顧,猶徒憑己見,再漫事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吳 淑 惠法官 林 孟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