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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83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32號再 抗告 人 張杰勝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杰勝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江 翠 萍法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