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36號再抗告人 彭耀宗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
586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彭耀宗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吳 冠 霆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